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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ECK-IN/ 15:00 後
CHECK-OUT/ 11:00 前
加床/ NT$500/人
CHECK-OUT/ 11:00 前
加床/ NT$500/人
- 分離式冷氣
- 冰箱
- 有線頻道/液晶電視
- 浴巾
- 吹風機/洗髮精/沐浴乳
- 獨立衛浴
- 水壺/礦泉水
- 獨立筒名床
- 寬頻上網/無線上網
- 柚木實木地板
- 獨立寬陽台
- 房間位於二樓,無電梯設備
- 為維護住宿品質,室內請勿吸煙
- 為維護旅客權益,請勿攜帶寵物
- 預約訂房:預付房價三成之訂金
- 匯款銀行:台灣銀行 004
- 分 行:北花蓮分行 2570
- 戶 名:詹雅淨
- 帳 號:257004129251 *國外旅客可以使用paypal付款*
- 14位以內 包棟平日8000 假日9000
- 訂房請告知姓名,電話,日期,房型及入住人數
- 訂房兩日內請將訂金(房價三成)匯至指定帳戶,為保障您的權益,匯出後請主動告知匯款帳號後五碼,金額,姓名及房型,以確認收到匯款及完成訂房手續
- 訂房後如要更改訂房住宿日期,需於預訂住房日前七天告知確認,訂金可保留六個月。期間以原訂房日日期起算
- 凡於春節期間及國定連續假日訂房者,訂房後請於48小時內匯款(假日不順延),逾時視同放棄,將不另行通知,並開放其他客人訂房,不便處請見諒。
- 入住人數須與訂房人數相符,入住者超過訂房人數則無條件取消定房並沒收訂金,已入住者將加收每人NT$1000
- 0 歲以上不占床位 NT$200/人,加床 NT$500/人

- 訂房後,若欲取消訂房者,請盡早告知。旅館業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
本法規最新版本日期 : 2013/08/06
分類 : 觀光旅館/旅館業/民宿
第7條 (甲方解約時定金之退還)
甲方解約時,應通知乙方,並得要求乙方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:
1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四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。
2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至十兩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。
3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。
4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。
5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二至兩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。
6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一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。
7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 - 若因不可抗拒之天災如 (地震、颱風) 導致交通中斷無法前往,可全額退費,滯留期間無法離開, 住宿費以6折計算。
- 遇颱風改期以中央氣象局公告,宜蘭縣或住客居住地之陸上颱風警報為主。